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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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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委办[2004]1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环境监测管理,整治突出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违法案件,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实行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明确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坚持常抓不懈,确保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推进生态省建设的顺利实施。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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