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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颁布令:(浙政发〔2008〕42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6-26
生效日期
2008-06-26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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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浙政发〔2008〕42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浙江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以下简称《计划》)、《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各设区市、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