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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颁布令:(浙政发〔2008〕42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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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 (浙政发〔2008〕42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工作,控制新老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确保“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浙政函〔200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是指通过实施区域老污染源排污总量削减计划和建设项目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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