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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2010修正)
            
        
        
            颁布令: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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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1998年8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根据 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18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交通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防交通经费除中央安排外,由地方、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铁路、道路、水路、航空、邮电通信和水产等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国防交通宣传教育工作,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