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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废气排放与处理 VOCs排放与治理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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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8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环保厅制定的《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省环保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56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二条 机动车污染防治从机动车生产、进口、销售、登记、使用、年检、维修、淘汰和燃油供应、油气回收等环节入手,实行车油联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同级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各级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物价、能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检测和维护制度(I/M制度),开展检测机构委托工作,牵头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负责提出机动车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完善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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