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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令:(浙劳险[1997]62号) 颁布机构:浙江省劳动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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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劳险[1997]62号 1997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院疗保健,均衡企业之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浙扛省妇女发展规划(1996-200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 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