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能效/能耗管理 绿色建筑 节能低碳产品 清洁生产

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

颁布机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浙江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建筑节能施工、验收及检测的内容和程序,现将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编制的《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宁波市区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现场检测办法   附件一: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节能效果,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甬建发〔2007〕365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宁波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节能施工质量验收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的利用能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同一施工单位、同一施工承包合同批号的施工标段;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体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一个建筑物。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应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所有施工图纸及设计修改图纸均应加盖审查机构专用审图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填写《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或《宁波市公共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项目,不予办理监督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制。建筑节能工程实行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民用建筑工程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从事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需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市区从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由我站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八条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前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评价论证。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单位的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核。针对工程特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平行检验、隐蔽工程验收、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块),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施工。   第十一条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的验收应符合《规范》的要求,并应对材料、设备、构件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尺寸和性能等进行检查,对质量证明文件(主要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等)进行核查,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质量验收记录,纳入工程技术......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