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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颁布令:(甬政发〔2008〕17号) 颁布机构: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2008-02-20
生效日期
2008-02-20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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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甬政发〔2008〕17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51号)(以下简称《计划》)、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