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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颁布令:(甬政发〔2008〕17号) 颁布机构: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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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甬政发〔2008〕17号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宁波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甬政办发〔2006〕251号)(以下简称《计划》)、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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