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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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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修改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管线敷设、室内外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涉及安全的建筑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发包方,是指发包建设工程并承担工程价款支付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包方,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试验检测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技术和造价咨询以及招标代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省、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并监督实施国家及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二)依照法定权限拟订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和标准,制定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管理,开展培训,帮助提高业务素质;   (四)管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备案、发包、承包及中介服务工作;   (五)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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