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城市环境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规划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把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环境的监测、评价、报告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