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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颁布机构: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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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灭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居住区以外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宣传教育,贯彻森林消防法律、法规,逐年增加森林消防投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消防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公安、交通、邮电、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林区各单位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划定责任区,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做好森林消防工作。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乡、镇林业站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二)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对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意见;   (三)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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