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5号)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8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云南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快我省烟花爆竹产业的整合,推进烟花爆竹产业升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我省烟花爆竹产业限制发展,巩固提升,逐步规范的总体要求。对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审批新建设立。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一证一个生产点制度,严禁一个证二个或多个生产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仓储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州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相关安全审查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二)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