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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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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  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  京政发[1981]55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 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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