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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2007修改)

颁布机构: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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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第二次修改 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垃圾渣土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垃圾渣土包括生活垃圾、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或者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施工弃土。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主管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   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垃圾收集站,由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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