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职工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危害因素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职业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内设立派出站,聘任职业卫生检查员。
第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健康保护意识。
第五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卫生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