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北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为制订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