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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职业病防治 职工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防护 危害因素 公共卫生

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颁布令:(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颁布机构: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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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2005年7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北京市职业病发病情况,为制订防治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管理;市、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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