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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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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
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市[2005]540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行为,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地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京政发[200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