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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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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8〕727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办质〔2008〕41号)等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见附件一)。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委托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 注册中心应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注册中心考核前在北京建设网上公布考核大纲及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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