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境外合规指引

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境外合规指引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经字〔2009〕275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了《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工程建设类单位应具有与其资质要求相适应的注册资本(本办法所称注册资本包括开办资金);非工程建设类单位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业绩:   工程......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