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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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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32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培训设备设施技术发展和本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际,我局对《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申请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机构,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提出申请。   二、具有三、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对逾期未办理培训机构资质延期仍从事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的,由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三、一、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许可及管理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2004〕第20号)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5〕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须接受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第二章 申请、许可与变更   第四条 本市申请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注册资金或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培训机构应有4名(含4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并明确负责人。   负责人应具有安全培训工作经验、管理能力。   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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