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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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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机管局等七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24号)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机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文广影视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制订的《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监察目的)   为规范本市公共机构节能监察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监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监察体制)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和区、县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机关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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