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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防条例

颁布令:(第35号) 颁布机构:徐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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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徐州市消防条例》经2005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9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徐州市消防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论证,加强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的督促、检查、考评。   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消防组织网络,落实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公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劳动、教育、卫生、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消防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的下列消防工作:   (一)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对辖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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