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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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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办[2010]0031号)
市社保中心,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对原《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门诊特定项目的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诊特定项目是指:在门诊治疗的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以下简称老年性白内障)、家庭病床、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血友病。
第三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诊断认定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