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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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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土地登记条例  (2001年7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市、县级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权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土地权利人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者。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权利人必须根据本条例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区土地登记机构受市、县级市土地部门的委托,具体办理规定范围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日常土地登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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