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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颁布令: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3号) 颁布机构: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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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33号)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蒋宏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生鲜牛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牛奶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牛奶质量,保障食品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从母牛乳房内挤出的常乳。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牛奶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应当科学饲养、保证质量、公平竞争,稳定产销关系,促进乳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奶业发展的政策,对奶牛规范饲养的投入,应当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良种培育与引进、新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六条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生鲜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鲜牛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奶牛饲养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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