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9年12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条款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视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