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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颁布令:(第55号) 颁布机构: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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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8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和平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按照行政区域建立的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地方红十字会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行业红十字会和基层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联系同级红十字会的工作,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专项发展规划,对本地区红十字会给予支持、资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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