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价费〔2008〕18号 2008年1月9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环保优先的方针,促进太湖流域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建立有利于太湖流域环保的价费机制,依法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以下简称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排放指标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依法治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太湖流域总量控制和减排的总体要求,合理核定排放指标;有偿取得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等国家、省规定规费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