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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社会保障 薪酬福利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2013修订)

颁布机构: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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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6月27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修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第十二条第一项“……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改办。"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7]24号 2007年10月25日)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有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发放参保人员工资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暂缓缴费时,其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申请缓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工资、与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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