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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颁布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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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9日市政府第11届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作,提高城市整体防空抗毁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采取防护措施,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电信、卫生、教育、广播电视、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依法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应当在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人民防空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人民防空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   第六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人民防空设施。   第二章  防空袭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防空袭方案的要求,制定配套的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的建设、电信、公安、环保、交通、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制定相应的防空袭保障计划,由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汇总后,纳入本辖区防空袭方案。   市、区、县级市的防空袭方案应当根据情况和形势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并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本市是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以下地区、目标和单位是人民防空防护重点:   (一)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   (二)市行政区域内人口密集区;   (三)重要工矿企业、科研基地、桥梁、地下铁道、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战备物资仓库、储罐、发电厂、配电站、水库和供水、供热、供气设施等重要经济目标;   (四)党政军机关;   (五)广播电视系统;   (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广州警备区确定的防护重点。   前款所列的人民防空防护重点的具体区域、目标和单位及其防护等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 对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集中区域及市区人口密集区,应当在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中采取重点防护措施,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立完善的防护体系,防范和减轻空袭灾害。   依照第八条确定的重要经济目标和重点防护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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