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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颁布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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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广东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本市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下列用途:
(一)基础测绘;
(二)地籍测绘;
(三)地下管线普查;
(四)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五)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
(六)测绘成果接收和管理;
(七)其他公益性测绘项目。
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系统
第七条 本市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广州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的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确需在本市建立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本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