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可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 能效/能耗管理 资源利用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颁布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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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31号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13届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广州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报废汽车、危险废物、严控废物、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管理,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利用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各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市供销总社具体实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安全监管、税务、质监、保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