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颁布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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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2003年12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11号发布,2005年11月2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5号修改,2010年12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各区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含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厅或办公室(以下统称政府)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公务规则;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的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
(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九)对部门直接隶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