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