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广州市邮政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10月5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建设和管理,促进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邮政部门应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州市邮政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县级市邮电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邮政管理。   规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邮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邮政部门编制邮政通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布局,按每处服务半径要求设置:市中心区为零点五公里;边远农村为五公里至八公里;其他地区为一点五公里至三公里。   城市规划部门应将邮政局(所)建设列为公共建筑配套设施。邮政局(所)的建设标准:一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千平方米;二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千平方米;三等支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