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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颁布机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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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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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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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999年12月16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0年6月30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