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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颁布令:(劳部发〔1996〕140号) 颁布机构:劳动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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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6〕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   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搞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压力管道是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工业管理、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一)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二)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三)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质介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管道;   (五)前四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第四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   (一)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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