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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颁布令:铁道部令第30号 颁布机构:铁道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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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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