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