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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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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4号令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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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2002年7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 根据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外地施工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下列外来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   (二)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   (三)按照《引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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