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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

颁布令:(沪经节(1999)106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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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 (沪经节(1999)106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合理用能方面的合法权益,使节能监察行为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节能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监察中心)是市人大以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事业单位.隶属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监察,是指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能源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实施节能监察,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依法处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高效、廉洁、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节能监察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节能监察中心举报,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节能监察内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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