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供水/用水管理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上海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0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管理,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市和区、县两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的基本程序是:排污申报登记;排污审核、核发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年度复审。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中的职责:
负责分解确定行业和区、县允许排放污染物总量;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和管理需要确定由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根据污染物排放负荷量,提出由区、县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
核定和发放由市监督管理的重点污染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