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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颁布机构: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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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 沪卫科教〔2006〕3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及附属医院、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造成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国务院第424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
现将《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附件: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体通过实验室向外环境扩散和实验室感染,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50346-2004)和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对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从事《名录》中所规定的适用于(A)BSL-1和(A)BSL-2防护等级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场所。
本规范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所规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第五条 本规范为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本单位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落实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
(二)定期召开生物安全管理会议,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批准和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危害评估等重要文件。
第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标准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对涉及的生物因子、使用动物、重组DNA以及基因修饰物质的研究方案进行审查和风险评估;
(三)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微生物菌(毒)种和生物样本保存和使用,实验室安全操作,实验室废气、废水、废弃物处置和消毒灭菌等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评估实施效果;
(四)负责组织跟踪国际国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最新动态;
(五)负责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健康监护情况;
(六)组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评估培训效果。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二)决定并授权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三)监督有关法规和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纠正违规行为并有权作出停止实验的决定;
(四)任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员具体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应急处置预案;
(六)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处理意见向设立单位生物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报告;
(七)负责对涉及感染性物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