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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分类、标签与标志 易制爆化学品 爆炸物品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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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9号)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已于2003年8月7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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