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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令: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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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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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2005年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