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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竣工验收 排污许可证规范 环境保护设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颁布令: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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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2005年第2号)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港口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港口工程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港口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港口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港口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条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港口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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