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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试行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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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部制定了《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