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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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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劳部发[199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经与有关部门研究,我部制定了《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报告我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尾矿设施造成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排洪系统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矿山企业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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