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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3号) 颁布机构: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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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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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3号)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已于1997年3月20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刘 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的调查处理。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水域是指鱼虾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增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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