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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传染病管控

消毒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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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27 号   《消毒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29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消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 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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