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2:本文部分内容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9.9.16)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证明事项名称: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证明用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设定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正)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申请人不再提交,由申请人告知资质许可机关,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注1:本文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5.1.22)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五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