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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 颁布机构:电力工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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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4号)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九日               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并核发许可证;   7、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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