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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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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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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8]79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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